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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池一点积水也不能有吗?其他池子可兼做事故应急池吗?各地相关回复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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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事故应急池一点积水问题的答复

 

来信:

事故应急池一点积水也不能有吗?有没有国标规范可以学习的文件?

 

回复:

目前,涉及到事故应急池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等。

参考相关文件,日常情况下,为保持足够的事故排水缓冲容量,事故应急池应保持常空状态。

非事故状态下,因物料泄漏、废水处理设施不达标等确需占用事故应急池的情况下,可临时将事故应急池作为缓冲池使用,占用容积不得超过 1/3,并要及时腾空,且应具备在事故发生时30分钟内紧急排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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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养殖场事故池设置问题的答复

 

来信:

关于事故池设置,国家出台的文件中,针对工业项目有要求必须设置事故池,但是对于养殖场来说,并没有文件要求,本身场区不涉及高浓度废水,各处理环节废水浓度差异不大,在场区可自我实现事故应急的前提下,养殖场的事故池设置是否可与其他池子兼做?

 

回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养殖场可能发生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故障、各类水池渗漏或雨天漫溢、沼气等危险物质火灾爆炸等次生水体污染事件,有必要建设相应环境风险防控设施。

目前,涉及事故应急池的规范标准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等,企业可参考上述文件中相关要求和计算公式,结合自身特点,设计、建设、管理事故应急池。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事故应急池有要求时,应按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并配套建设收集输送管路。企业其他池子在保持日常常空,且满足容积及配套收集输送管路要求的前提下,可兼做事故应急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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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部部长

关于事故应急池建设方式及容积计算问题的回复

 

来信:

对使用到化学品的工贸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时,各地专家对事故应急池的建设方式和容积计算存在不同的意见,如有些专家认为污水处理系统的调节池剩余容积可以用作事故应急池使用,但有些专家不认可。

另外在事故应急池容积的计算上,有些专家认为可以利用企业内的雨水管网、生产车间(在车间出入口设置漫坡形成收集空间)收集部分事故废水,因而在计算事故应急池容积时作为V3(发生事故时可以转输到其它储存或处理设施的物料量)计算,最终得出不需建设事故应急池或事故应急池建设容积较小的结论。由于目前已有的关于事故应急池计算的技术文件中并未对事故应急池建设方式及事故废水收纳方式(是否可以兼用还是只能专用)予以明确,各地环保部门的标准也不一样。请问是否可以给个具体的指导意见? 

 

回复:

目前,涉及到事故应急池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等。

实践中,有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利用围堰、防火堤、排水设施等暂存事故废水,有效控制了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企业可参考上述文件中相关要求和计算公式,结合自身特点,设计、建设、管理事故应急池。

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事故应急池有要求时,应按相关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和《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有关规定,事故应急池宜采取地下式,使事故废水重力流排入。

关于事故应急池是否可以兼用,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企业可参考《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结合自身实际,规范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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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部部长

关于事故应急池咨询的回复

 

来信:

  对于非化工类一般工贸企业,但又使用到化学品在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的时候,各省专家对事故应急池是否必须具备意见差别很大,有的专家认为必须有事故应急池,有的专家却认为不需要,甚至有的环保局也认为必须有事故应急池,而我们国家关于一般工贸企业是否需要事故应急池也没有明确规定。请问是否可以给个具体的指导文件? 

 

回复:

“非化工类但又使用化学品的一般工贸企业应急池建设”一事。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九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要求,建设项目应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尽可能以非动力自流方式)和应急储存设施,以满足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

从以上法律法规等文件可以看出,对于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套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国家的要求是明确的。

您所提的“事故应急池”是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的俗称。企业可以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以及《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等,结合自身特点进行设计、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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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计规范中对事故应急池的要求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企业事故废水收集措施最好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水池、事故存液池或清净废水排放缓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并根据相关设计规范、下游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和易发生极端天气情况,设计事故排水收集设施的容量,且(2)要确保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在事故状态下能顺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日常保持足够的事故排水缓冲容量;且(3)通过协议单位或自建管线,能将所收集废水送至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1)《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83-2019),化工企业应急事故废水池有效容积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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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事故缓冲设施总有效容积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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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中石化建标[2006]43号),应设置能够储存事故排水的储存设施。储存设施包括事故池、事故罐、防火堤内或围堰内区域等。

事故储存设施总有效容积:

V=(V1+ V2- V3max + V4+ V5

注:(V1+ V2- V3max是指对收集系统范围内不同罐组或装置分别计算V1+ V2- V3,取其中最大值。
V1——收集系统范围内发生事故的一个罐组或一套装置的物料量。注:储存相同物料的罐组按一个最大储罐计,装置物料量按存留最大物料量的一台反应器或中间储罐计;
V2——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消防水量,m3
V2=∑Qt
Q——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同时使用的消防设施给水流量,m3/h;
t——消防设施对应的设计消防历时,h;
V3——发生事故时可以转输到其他储存或处理设施的物料量,m3
V4——发生事故时仍必须进入该收集系统的生产废水量,m3
V5——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收集系统的降雨量,m3
V5=10qF
q——降雨强度,mm;按平均日降雨量;
q=qa/n
qa——年平均降雨量,mm;
n——年平均降雨日数。
F——必须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水面积,ha;

(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石油库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有效容量设置要求如下:

库区内应设置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系统。收集系统可由罐组防火堤、罐组周围路堤式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的低洼地带、雨水收集系统、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组成。

一、二、三、四级石油库的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容量,分别不应小于1000m³、750m³、500m³、300m³;五级石油库可不设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宜布置在库区地势较低处。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应采取隔油措施。

在防火堤外有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的地方,地面应就近坡向雨水收集系统。当雨水收集系统干道采用暗管时,暗管宜采用金属管道。

雨水暗管或雨水沟支线进入雨水主管或主沟处,应设水封井。

 

(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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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 56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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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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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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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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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制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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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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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味精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3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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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3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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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柴油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4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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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饮料制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4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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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7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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